北海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29日宣判一起“资本运作”传销案件,被告人林某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二、被告人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三、被告人麦某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
“资本运作”(“广东体系”)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0年,陈某1(已起诉)经黄某(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北海市海城区并出资69800元加人传销组织“广东体系”。陈某1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汪某、陈某2及其丈夫林某(均另案处理)加入传销组织,林某又直接发展了被告人林某光,林某光直接发展了孙某(已起诉)以及黄某1、邵某(均另案处理)加入传销组织。邵某又直接发展了钟某华(另案处理),钟某华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钟某1、钟某塘(均已起诉)以及钟某2(另案处理)。被告人邓某、麦某之分别经林某光的间接下线邓某、麦某文介绍加入传销组织。
至案发时,以陈某1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广东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其中下线人员汪某的传销体系于2013年从陈某1所在的体系中独立出来,并且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至案发时,林某光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邓某、麦某之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林某光、邓某、麦某之均已达到老总级别。上述各被告人均开办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
2019年6月30日,林某光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0日,邓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7日,麦某之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林某光、邓某、麦某之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破案后,北海市公安局冻结户名为“林某光”、“邓某”、“麦某之”等人开设在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6182.93元。
另查明,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邓某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查获归案,并于当天临时羁押在贵州省市看守所。2019年5月27日,邓某被押解回北海市并于次日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麦某之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新港派出所查获归案,并于当天被临时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2019年5月13日,麦某之被押解回北海市并于当天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光、邓某、麦某之不服,提出上诉。
三名北海均提出,受书籍、宣传影响,误以为“资本运作”不违法而参与其中,故其主观上无意犯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期间,各上诉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所采信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能客观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且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林某光、邓某、麦某之对自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犯罪产生错误认识,误认其该行为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即为法律认识错误,而对于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柏光、邓道、麦华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林柏光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上述各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