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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诈骗与传销

作者:反传销网 来源:反传销网 发表时间:2021-5-17 11:56:44 查看:

翻来覆去,想着能用一句话区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这句话就是是否“直接”骗取他人财物。

这句话的主要含义在于“直接”二字。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组织者、领导实质上通过组建层级和经营模式,使他人相信参与该组织可以经营牟利。在此种模式之下,组织者、经营者组建的其实是上下级的层级关系,具体的分工并不是很明确,如果确实有分工的话,则集中在对于新加入成员的培训。具体而言,就是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给新成员或者拟加入成员进行“洗脑”。目的就是让成员相信,参与这个活动或者组织是可以通过开展经营行为而牟利的。

总所周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秩序。而组织者正是通过开展类似于正常企业的方式,鱼目混珠,使想通过加盟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这种直接性不会直接针对公民的财产,而是首先侵害市场经营秩序,通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骗取他人财产。行为人的这种行为不具有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性,而是通过或假借经营之名,骗取他人财物。

对于“直接”的认定还是需要依据客观行为。比如是否组成层级,借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之名发展会员,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进而骗取财物。如果行为人骗取财物的行为属于前述的形式,则不应当认定为“直接”骗取他人财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不应当将有无商品或服务作为定罪要件。有没有商品或服务不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同时,更不能将没有商品或者服务的传销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实践中,有些传销活动根本没有商品或服务,或者商品和服务只是一个象征,比如一个牙刷、一套洗护用品等,该商品的价值与会员费根本不成比例,所以,如果将有无商品作为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根本不可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既然存在骗取行为,就肯定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定罪处罚时应当着重审查是否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等行为表现,如果具备则不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为什么需要强调“直接”就是因为从被害人的角度理解,在传销活动中,被害人根本不应当理解为刑法中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不符合被害人的特征,因为其根本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当然此处的错误认识应当区别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这两种错误认识的区分还是需要落脚在“直接”上来。

另外,之前说过传销活动的行为人如不直接占有、使用和处分成员的财物,则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如果直接占有该等财物的,则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传销活动中,主要的牟利模式其实是发展人头牟利,商品和服务都是无足轻重的。而诈骗罪中则不以发展人头为基础。比如卖假画的,显然直接骗取财物,无需发展人头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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