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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百控股人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正生汇通(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BAQA12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垡头东里4号1幢112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7月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三 环东路37号华世隆国际公寓B座213室销售一款名为“正生汇通菊粉 ”的商品,当事人的销售模式为:消费者购买20盒(货值金额1万元 )的正生汇通菊粉,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消费商,消费商获得发展下 线的资格,同时消费商还可以进入一个消费商微信群。每新发展一 名消费商,其直接推荐人(直接上线)可以获得其购物货款的25%( 即2500元)作为现金奖励,间接推荐人(直接上线的上线)可以获得 其购物货款的5%(即500元)作为现金奖励。同时,每新发展一名消 费商,消费商微信群里的每一名人员均分新增消费商购物货款的 20%(即2000元)作为现金奖励。消费商自加入消费商微信群六个月 的时间内可以享受均分新会员货款20%(即2000元)作为现金奖励, 六个月到期之后就退出消费商群。现金奖励在新消费商加入当日通 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发放。
经调查,当事人在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以上述模式发 展人员共121人、共销售出121套正生汇通菊粉。违法所得共457955.3 元,当事人在此期间未缴税。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申请 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组织策划《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 项规定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7955.3元
2、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商业银行
对公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