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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警示:谨慎出租 远离传销

作者: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时间:2020-7-10 19:47:23 查看:

今年以来,桂林市打传部门对为传销提供便利的出租屋主立案18起,已结案5起,作出罚款5万余元。其余案件正在开展调查、查处过程中。

李某,2020年3月,未与承租人签订合同,采取先交押金、房租后居住的形式出租房屋,甚至连承租人叫什么都不知道。6月,打传部门查明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传销活动,并对其进行查处。李某被没收了收取的押金和租金,并被处罚。

文某某,2018年将房屋租给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一年后,承租人变更为郭某某,由郭某某付租金,但未签订新的合同。房屋出租期间,文某某从未到出租屋查看,只是口头告诫要承租人讲究卫生,不能进行传销、赌博等违法活动。2020年7月,群众举报其出租屋内有人开展传销活动。目前,郭某某等人因传销被处罚,打传部门正在开展对文某某立案调查。

何某某,2019年3月通过中介将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孙某某,2020年初,孙某某回老家期间,群众举报其房屋内有人进行传销活动。经打传部门调查,有数人在该房屋内进行传销“洗脑”活动,打传部门对传销人员进行了查处,并对何某某进行了处罚。何某某说:“我接受处罚。今后我会慎重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核实清楚身份后再决定出租。”目前,打传部门正在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有违反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警示:出租屋主出租房屋时,要自觉履行出租的审查义务,对承租人要做到“四知道”:知道租户身份、知道租房用途、知道生活来源、知道从事职业,并自觉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在出租房屋后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主动配合派出所、居委会、打传部门对出租屋的清查。一旦发现出租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居委、打传部门,并积极配合打击查处。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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