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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销为名、用恋爱为饵!西安公开宣判一3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作者:陕西法制网 来源:陕西法制网 发表时间:2020-7-3 13:07:42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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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余某鹏等3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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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余某鹏在西安市加入传销组织后逐级升至最高层级,自2017年开始至2019年4月期间,其带领被告人白某、张某涛、何某林等多人,通过电信网络以谈恋爱、工作招聘等为名,将多名被害人从外省市诱骗至其本市传销窝点,采取恐吓、殴打、搜身、限制自由等手段暴力敛财,逼迫被害人认购虚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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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余某鹏等37人长期多次作案,形成了以余某鹏为首要分子,白某、张某涛、何某林、刘某秀为骨干成员,重要人员基本固定、参与人数众多、组织层级明晰、分工合作、作案手段套路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专以外省市被害人为作案对象,非法拘禁、抢劫14人,抢劫数额累计36万余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危害了电信网络秩序和群众的网络安全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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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灞桥法院依法判处:余某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被告人均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十六年又十个月至两年又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收益及作案工具,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灞桥法院刑庭法官分赴蓝田县看守所、新城区看守所、灞桥区看守所,用无直接接触的方式进行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1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02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03法条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04法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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