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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法院宣判一起“振兴东北3260精准扶贫”传销案 7人获刑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20-7-2 15:00:01 查看:
7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赵某县、文某1、孙某贤等七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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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贤、文某1、文某2、李某保、吴某海、张某罗、赵某县等人(其余被告人另案处理)先在黑龙江省阿城市,后到公主岭市,以推广“三商法”、“振兴东北3260精准扶贫”项目等为名,无任何经营产品,以拉人头加入的形式,分成五个等级,即缴纳3260元成为会员,会员发展2个以上新会员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级别,发展81人成为代理员级别,发展491人成为代理商级别。该组织共发展会员数百人,建立多处传销窝点,骗取财物。
  在传销组织中,被告人孙某贤是培训员级别,承担宣传、收下线会员费职责;被告人文某1是讲师,代理员级别,承担负责讲课、收下线会员费职责;被告人文某2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承担讲课、管理寝室、协调、安排讲课等职责;被告人李某保是培训员级别;被告人吴某海是寝室长和小组长,代理员级别,承担帮顶层人员崔某印(另案处理)照看6个寝室,承担管理寝室、每月发工资、安排讲课等职责;被告人赵某县系代理商级别,承担安排寝室长人选、收会员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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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ps图片
 
  一审宣判后,文某2提出上诉,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遗漏被告人张某罗的犯罪事实。起诉书起诉有该起犯罪事实,法院判决对张春罗判处刑罚,但事实认定部分未对张春罗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二、对张某罗、赵某县量刑畸轻,(1)在该传销组织中张春罗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承担管理寝室、每月发工资、安排讲课等职责。被告人赵某县代理商级别,承担安排寝室长人选、收会员费等职责。(2)根据被告人张某罗和赵某县的供述、下线层级图及其他证据,证实张某罗下线达120人以上,赵宗县的下线达491人以上。(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一、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卷宗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文华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对其上诉意见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二、对原公诉机关抗诉书中提出的第一项意见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中对张某罗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遗漏犯罪事实,应予纠正。
  三、对原公诉机关抗诉书中第二项意见不予支持,仅有本人供述和本人画的层级图,虽有其他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张某罗、赵某县拉拢下线120人以上的事实,且在非法传销犯罪中只是普通的组织者、参与者,处于从犯地位。请依法作出裁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罗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承担管理寝室、每月发工资、安排讲课等职责。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文某2与原审被告人孙某贤、文某1、李某保、吴某海、张某罗、赵某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文华与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遗漏事实予以纠正,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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