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科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该集团首要分子陈某科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对其余9名重要成员、一般成员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0.5万元不等的罚金。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初,以邓某勇、李某(均在逃)、被告人陈某科传销主任为首要分子,以管家方某、洪某苗、姚某为重要成员,以传销人员徐某刚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赣州市南康区等地建立传销窝点。被告人陈某科等主任直接管理传销窝点,分工明确,通过手机微信、QQ等聊天工具,以谈婚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等为名,诱骗被害人从外地来到南康,然后通过在窝点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采用殴打、语言恐吓、威胁和肢体控制、给被害人上课洗脑等方式,以参与所谓的天津天狮公司经营、购买该公司产品为幌子,迫使被害人交钱,既无产品也从未交付过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科、方某、洪某苗等人的犯罪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会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11月4日,会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欧某民等6人涉嫌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罪一案。会昌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欧某民等6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
2004年,被告人欧某民、杨某林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会昌县利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利民公司),从事生猪屠宰、生猪收购和销售。为牟利,欧某民从2017年开始以利民公司最大股东身份插手公司事务,干扰公司正常经营。2018年4月开始,欧某民对利民公司实施直接管理,以共同投资新屠宰场、发放工资等方式纠集杨某林、朱某力、吴某明、朱某清、陈某智等人,利用利民公司系会昌县唯一具有屠宰资格屠宰场的地位以及逞强霸道的淫威,以不交保证金就不让生猪运贩户进入利民公司屠宰场、不得从事生猪贩运行业为要挟,要求生猪贩运户缴纳3万元或5万元不等保证金、向生猪贩运户索要屠宰费用。并强迫公司员工领取代金券用来抵发工资以及捏造办理生猪准运证的事实实施诈骗。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欧某民纠集杨某林、朱某力、吴某明、朱某清、陈某智等人,利用利民公司系会昌县唯一具有屠宰资格屠宰场的地位以及逞强霸道的淫威,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为非作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欧某民是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某力、杨某林、吴某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朱某清、陈某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
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纪律严明,程序规范。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