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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天金融”特大传销案二审宣判 二审法院这样判的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20-3-27 18:34:31 查看:

3月2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对外披露了“智天金融”特大现传销案二审宣判的判决书。金融骗局预警了解到,一审期间,邓智天等多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州省罗甸县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分别判处13年3年到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金。



原判认定,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天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4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邓智天,股东是邓智天、冯文秀及吴开明,注册资本1000万元。


智天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在香港举行了挂牌敲钟仪式。该公司无实体经营,对外谎称将于2019年9月在美国上市,以销售智天原始股为名,向社会发布投资信息,以授课、开会、微信群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吸引社会人员缴费购买智天原始股以成为公司会员,再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的形式以获取计酬和返利。


智天公司规定,购买该公司股权获得加入资格后,直接推荐发展一名下线人员可获得销售股权金额10%的直接推荐奖,发展下线人数与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可组建团队成为团队长,团队长可获得管理奖,按照整个团队销售股权金额获取一定比例的返利。


其中,邓智天作为智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80%的股份,组织、安排智天公司挂牌,召开世界金融大会,虚假宣传智天公司和自己本人,虚构拥有22万亿古玩,鼓吹智天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销售股权资金的50%归邓智天支配,余下50%的资金由其下线团队获取计酬和返利,其在销售股权的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的作用,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的职责,邓智天应对该传销组织负责。


冯文秀作为智天公司股东,持有公司10%的股份,受邓智天直接领导和安排,宣传智天公司和邓智天,并负责培训传销人员,作为邓智天的直接下线。冯文秀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王昌波、贾和萍、赵小燕、李萍等人作为直接下线的团队长,其在销售股权的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管理团队的职责。


2016年7月,邓萍经邓智天的发展加入智天传销组织,作为邓智天的直接下线,后被邓智天聘为智天公司副总裁,积极发展王某惠、刘某锋、李某、卿某福、张某艳、宋某奇、李某楠、蔡某珍、岳某等人作为直接下线的团队长,其在销售股权的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管理团队的职责。


2017年12月,石某武经刘春英的发展加入智天传销组织,后成为邓智天的直接下线,并被邓智天聘为智天公司副总裁,积极发展周某敏、吕某军、王某华、单某静、孙某娟等人作为直接下线的团队长,其在销售股权的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管理团队的职责。


2018年2月,王某惠加入智天传销组织,成为石俊武的直接下线团队长,后转为邓萍的直接下线团队长。因业绩突出,被邓智天聘为智天公司市场部副部长、区域经理、世界金融联盟副总裁。


王某惠在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在销售股权的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管理团队的职责。


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层级达20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117102人以上,销售股权资金达10亿余元以上。


其中 ,冯文秀发展下线49149人,收取资金2亿余元;邓萍发展下线23566人,收取资金4亿余元;石俊武发展下线43829人,收取资金2亿余元;王某惠发展下线4196人,收取资金5510万余元。


2019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除了王某惠外,其余各被高人均不认罪,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销售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及下线人员购买股权的多少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且属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根据原审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判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3月9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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