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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缴传销会费,龙南一女子竟实施廉租房诈骗……

作者:赣州龙南检察 来源:赣州龙南检察 发表时间:2020-3-25 17:51:10 查看:
都说国家政策好自2003年起 为城市低经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房让许许多多的困难家庭都拥有了一个温馨的小家然而有人却利用国家的好政策实施廉租房售房诈骗… 01

案情回顾


被告人戴某玲,女,2012年通过摇号方式申请到龙洲廉租房一套,该套廉租房每月需向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200元租金。申请廉租房成功后,戴某玲搬入该廉租房居住。2016年12月,被告人戴某玲因参与传销,要缴纳会员费6.98万元。因没钱缴纳,戴某玲遂对外宣称其租住的廉租房系其个人所有并对外出售,骗取受害人赖先生前来购买。同时,为使购买人相信自己为该套廉租房的权利人,被告人戴某玲伪造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与受害人赖先生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骗取了赖先生人民币16.4万元并挥霍一空。2019年7月,被告人戴某玲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02

案件结果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戴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房产证、土地证方式,骗取被害人购房款人民币16.4万元,数额巨大,且伪造房产证、土地证与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骗取被害人购房款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属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戴某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醒

广大市民在购房时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小心诈骗陷阱,勿轻信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前一定要到相关房管部门核查房屋和业主情况是否属实,谨防伪造房产证和假冒业主卖房等情况。一旦发现被骗,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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