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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解释》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行为
《解释》原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规定了兜底条款,修改后《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在该条第八项、第九项中分别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旧司法解释是2011年实施的,在2011年至今的十余年期间,社会经济形态和犯罪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旧司法解释第二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所反映的非吸犯罪行为已经不足以匹配新的犯罪形态了,所以亟待更新。
刘新宇指出,其中增加“网络借贷”这一行为方式,就是对P2P暴雷潮带来问题的有效回应;“虚拟币交易”主要是针对炒币热潮下利用大家投机的心理进行的犯罪活动;在“融资租赁”项下,有的案情是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壳参与到P2P的非吸行为中,例如以融资租赁为底层资产进行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转让,有的案情则通过销售融资租赁受益权拆分类理财产品进行吸收公众存款。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商业交流也从传统的物理空间转移到网络虚拟空间,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志东律师也对澎湃新闻表示,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领域,不法分子可以借用网络科技实施欺诈行为,通过表面的交易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动机。
修改后《解释》新增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项
《解释》原第二条还增加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应依法从严惩处。
“‘养老’是前几年大热的项目,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国家推行养老院的政策导向,常常在相关项目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采取向有意向入住养老中心的老年人兜售床位的方式吸引老年人支付床位费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刘新宇说道。
赵志东律师也表示,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和老龄化人层的经济收入逐渐改观,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和投资理财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是由于中国养老服务市场还不够成熟,正规的养老金融产品无法满足需求,加上老年人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强烈。一些不法机构或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旗号,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诱骗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对此,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银保监会于2021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21年6月发布了《关于警惕“投资养老”“以房养老”金融诈骗的风险提示》。”赵志东表示,上述两份风险提示为老年人梳理了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情形,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司法制裁,利用养老领域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依然高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风险隐患。基于这个背景,本次修改是对《解释》的修订。
修改后《解释》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
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刘新宇表示,自2016年、2017年起,非法集资类案件比例大幅增加,已经成为占比最大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如果继续维持这类犯罪这么大规模的定罪处罚,可能并非最好的解决方式。应该说在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且所涉犯罪金额通常都高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刑罚与所侵害法益的相当性,减少集资诈骗类犯罪的发生率,有效防止处罚范围的扩大化,适当提高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入罪标准,是必然选择。” 刘新宇说道。
刘新宇还表示,入罪标准的提高,也可以给行政处罚留出一定的适用空间,以平衡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作用。退赃退赔情节的积极适用也反应了法益平衡的考虑。
“新司法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除了上述考量外,也体现了将从严处罚单位犯罪的精神。“刘新宇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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