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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加入传销 男子被遭“水刑”惩罚溺死

作者:反传销网 来源:北青报 发表时间:2021-5-17 16:30:02 查看:
因为明确表示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男子黄刚(化名)遭到传销人员体罚。传销人员还用湿毛巾捂住黄刚的口鼻,并多次往毛巾上浇水,待黄刚不再挣扎后方才停止,后黄刚当场死亡,经鉴定系溺死。9月21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对事发时候按住黄刚的文某、曹某建判刑。此前,其他相关人员也已被法院判刑。其中一名主犯宋某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因拒绝加入传销 男子被遭“水刑”惩罚溺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宋某、费某、陈某、曹某等多人(均已判决)及文某等人在江山市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中,陈某为大主任接受曹某等主任的直接汇报,曹某系设于江山市的传销窝点的主任,费某系该传销窝点管家。

2015年1月6日,李某以做生意的名义将黄刚骗到传销窝点。曹某事先指定曹某建扮演“黑脸”的角色,文某担任黄刚的师傅。费某则安排自己第二天对黄金望进行搜身。当日上午8时30分许,李某等人将黄刚带到传销窝点。到达后,窝点里的其他成员围住黄刚,防止他逃跑。期间,费某对黄刚进行搜身,将黄刚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物品搜出统一登记。黄刚拒不配合,大声叫骂并试图逃走,但被传销人员抓住。因黄刚反抗激烈,传销人员将他按倒在地上。

当日下午2时许,为让黄刚加入传销组织,宋某接受曹某的邀请对黄刚施加压力。因黄刚表示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宋某用罚蹲马步的方式对黄刚进行体罚。黄刚忍受不住蹲在地上,宋某即挥手示意其他人员离开卧室,卧室内仅剩宋某、费某、曹某建、文某。宋某认为黄刚话多且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示意费某端来一脸盆水(内有毛巾),继而将黄刚按倒在地,用湿毛巾捂住黄金望口鼻。黄刚激烈反抗,曹某建、费某、文某相继上前按住黄刚的四肢并控制住其身体。宋某多次往捂住黄刚口鼻的毛巾上浇水,待黄刚不再挣扎后方才停止,致使黄刚当场死亡。经鉴定,黄刚死亡原因系溺死。

逃亡5年后自首 庭审认罪

法院查明,文某2014年7月份到江山市,后加入传销组织。他跟曹某建在传销组织期间伙同他人,对新进入传销组织的人员限制外出、看管、恐吓。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如“新人”不配合,传销人员会将“新人”按住或按倒在地上,拍桌子吓“新人”,叫“新人”蹲马步等进行体罚。如果“新人”大喊大叫,则会捂住“新人”的嘴。一旦“新人”进入传销窝点,大门即被锁住,门窗用棉被、铁丝网包裹,防止“新人”逃跑及反抗时被外界听到。

案发后,文某逃到外地并隐姓埋名。5年后他才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而此前的半年,曹某建向湖南警方投案自首。

庭审中,文某辩称,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被同学骗入传销组织被洗脑,稀里糊涂的害死了被害人,整个人生因此也被毁了。案发后他外逃广东打工并隐姓埋名,因压力大经常睡不着,还是决定自首。现对此事很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多人获刑 主犯被判无期

法院认为,文某在与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黄金望过程中,使用暴力致黄刚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文某伙同他人以限制外出、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文某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黄刚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10个月。曹某建则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本案中的两名主犯此前均已获刑。其中,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他相关人员也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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