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晴隆县公安局破获的“云汇聚英”特大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一审期间,肖万祥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判认定:2016年8月25日,贵州云汇聚英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鄢某军,股东为鄢某军和鄢某军的父亲鄢某。
2017年9月1日,公司变更登记为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汇聚英商务公司)。云汇聚英商务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先交900元成为会员,新会员交900元给推荐人后,推荐人用一个月码帮新会员注册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即可发展线下会员获利,后期以动态和静态两种模式经营。
动态经营模式主要是发展新会员,采用的是A、B双轨模式,除了发展3个下线会员不需要两条线上的人数必须相同外,后续发展会员必须两条线上的人数要相同才能享受分红返利。
静态经营模式即花900元成为会员之后,每个月需交900元的商城管理费,第二、第三个月需要自己每月交900元,加上成为会员的900元,总的交满2700元。
前期是从第四个月开始,商城开始分红返利,会员每个月可以拿消费的小票到云汇聚英商务公司平台报账,报账上限是8000元的小票,平台按照20%返现,每月返利1600元,扣除900元的商城管理费,可得分红返利700元。
后期是会员必须在平台上有两笔消费10元以上的消费记录,公司就会奖励会员1600个数据,扣除商城管理费900个数据,会员实际得700个数据。1个数据相当于1元,900个数据才可以进行提现,提现将被扣除20%的手续费。900个数据可以转换为一个月码,月码可以用作新会员的注册。会员可以相互买卖月码。
2017年7月份,被告人肖某祥、彭某花、陈某、沈某、刘某芹同郭某秀、吴某秀以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为依托,以注册“云汇聚英”商城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900元会员费取得会员资格,直接以发展人员作为计酬和奖励依据。
肖某祥、陈某通过现场讲课或者微信宣传推广“云汇聚英”,以此吸纳会员加入,彭某花将“云汇聚英”引入兴义市并发展沈某、刘某芹、郭某秀、吴某秀成为会员。
四人成为会员后,为迅速敛财,遂向亲朋好友宣传、推广“云汇聚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截止案发,上述各被告人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为3级以上,肖某祥获利10余万元、彭某花获利3万余元、陈某共获利3.4596万元、沈某获利0.8万元。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3年3个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到8000元不等。
宣判后,肖某祥、陈某、沈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各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