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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14人一审宣判 最高获刑13年半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5-5-17 15:21:25 查看: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 胡康林)发展下线、殴打、拘禁……提到传销,相信大家都是深恶痛绝。在江西赣州,一个名为“天津天狮”的传销组织就曾经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最终,14名组织成员被判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2月25日,章贡区法院对以李某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李某君、易某柠、刘某、葛某舟、张某飞、邓某、李某龙、唐某安、周某甫、朱某军、崔某旭、吴某红、吴某、翟某照十四人先后在赣州市章贡区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推销虚假的“富美一生”产品,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不断购买产品或发展下线作为升级、返利的依据。

该传销组织在赣州市章贡区范围内设立多个传销窝点,自上而下设立“业务总管、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级别的成员关系,在业务经理李某君的组织、领导下,由业务主任易某柠、刘某、“张姓男子”(身份未核实)各管理一个传销窝点,每个窝点分别包括多名业务代表及业务员。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先后将被害人王甲、王乙、夏某等人诱骗至窝点内,通过日夜看管、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劫取被害人的钱财,形成了组织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固定、有明显的组织领导者、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组织成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告人易某柠、刘某非法拘禁他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被告人李某龙、葛某舟、唐某安、周某甫、朱某军、崔某旭、邓某、张某飞、吴某红、吴某、翟某照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作出相应判决。

一审宣判后,2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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