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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审理一起“唯宝汇”网络传销案 一名传销骨干获刑

作者:李旭反传销团队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发表时间:2020-9-30 18:01:54 查看:

9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互联网、招商会、讲座等渠道推广,采取购买珠宝或者手表返还本金、购买珠宝赠送积分、购买ACA数字货币及资产包赠送珠宝或者手表等三种模式吸引社会公众注册投资,要求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

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同案人王某忍(另案起诉)、刘某2(别名刘某7,另案处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河北至宝某有限公司,由刘某2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王某忍为实际控制人,陆续雇请同案人孟某1为公司执行总裁,段某、付某为副总经理,宝某杰、刘某3、赵某2(均另案起诉)及李某2(另案处理)为部门经理。

在互联网上注册唯宝汇电子商务平台,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名,利用媒体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宣称其公司平台“帮扶中国好企业、捧红民族好品牌”,刘某7董事长的互联网创客先锋、杰出创新型企业家及公益慈善典范人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互联网、招商会、讲座等渠道推广,采取购买珠宝或者手表返还本金、购买珠宝赠送积分、购买ACA数字货币及资产包赠送珠宝或者手表等三种模式吸引社会公众注册投资,要求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并以相互推荐的关系组成一定顺序的层级,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省、市、县(区)三级区域代理,组建传销团队,建立推荐奖、平衡奖、管理奖、团队福利、公司分红等返利制度,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同案人刘某4(另案起诉)、王某2(另案起诉)、刘某6、李某3(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筹资,向河北至宝某有限公司缴纳200万元保证金,并租赁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35号注册成立广东亿德乾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亿德乾公司”),成为河北至宝某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区域的省级代理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等地发展大量唯宝汇会员,组织开展传销活动。

其中,被告人徐梓瑜于2014年下半年加入同案人刘某4、王某2等人经营的上述广东亿德乾珠宝有限公司,并负责该公司财务工作、协调公司事务,并和上述同案人积极参与发展、推荐会员。被告人徐梓瑜于2014年6月2日成为会员至案发,在会员购买注册会员等级阶段,其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处于第45层,累计发展下线81层,下线总人数为4818人;在祥云应用(ACA)阶段,其名下共5个会员账号提现金额合计678964.05元,其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处于第45层,下线层级为75层,下线总人数为7174人。

2018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徐梓瑜在湖南省郴州市公安抓获。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结合全案证据情况,综合评述如下:

一、关于唯宝汇平台的运作模式。

1.其前身是亿德乾珠宝线下购买会员返利模式并赠送价格远低于投资款的珠宝,唯宝汇商城上线后为线上购物会员返利模式,后河北总公司依托线上商城用另一网站推出祥云应用资产包(ACA),3个阶段的宣传均是只赚不赔,发展新会员可获得返利提成,返利提成覆盖下线会员再发展的多个层级会员,层级往下时返利比例减少。2.每个会员账号下只有2个下线会员,分为左右2区,会员发展的会员超过2人时可将新会员安置在下线会员名下(内部术语为“滑落”),即上线可将自己发展的会员放在下线名下,且上线均对名下所有层级的会员投资额享有返利收益。平台的奖励模式设置了平衡奖、对碰奖,鼓励会员同时发展左右2区的下线会员,并以2区中业绩较少的该区业绩额外计算返利,从而形成稳定的金字塔层级。每人可重复投资注册多个会员账号并安置在自己下线会员账号下,故同一人名下多个账户发展下线人数、业绩数会有重合。3.广东总代理的运作模式与河北总公司一致。在线下购买珠宝返利模式阶段,同案人刘某4等人成立广东亿德乾公司并开设线下珠宝店来发展会员,该公司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与经营场所承租人均为同案人刘某4,2015年1月法定代表人变为王某2,同年7月公司迁出该址,同时在原址上设立了广州市溯发珠宝有限公司并继续以亿德乾珠宝店名义经营。4.唯宝汇平台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或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收取会员投资款、操作提现转账等业务。综上,唯宝汇平台是以销售、投资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成为会员,组成层级,并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属传销组织。

二、关于被告人徐梓瑜是否有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

1.证人刘某1玲证实其通过刘某4的介绍认识了徐梓瑜,并在徐梓瑜的介绍推荐下注册了亿德乾平台的会员账号;证人房某1证实被告人徐梓瑜是在广东亿德乾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就加入唯宝汇会员,属于很早期的会员,徐梓瑜在增城的几个定点帮会员注册、兑换积分,其应该也属于徐梓瑜发展的下线,只是不清楚徐梓瑜具体所在层级。2.同案人李某3供述刘值凡是广东公司董事长,刘值凡、徐梓瑜和王某2主要是负责发展会员,吴某2(指刘某6)负责组织会务、发展会员等。3.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在购买注册会员等级阶段,被告人徐梓瑜名下共注册有5个会员账号,其名下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处于第45层,直接下线人数2人,下线层级为81层、总人数达4818人;在祥云应用阶段其名下也有5个会员账号,其名下层级最高的会员账号处于第45层,直接下线人数2人,下线层级75层、总人数达7174人。4.广东红日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所附银行账户流水证实,被告人徐梓瑜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存在从唯宝汇平台获取返利的情况,而且徐梓瑜用于接收公司各会员投资款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531),每月向其名下的其他私人账户常有数万元不等数额资金转入,经统计徐梓瑜该工商银行账户向其名下其他私人账户净流出(总流出-总流入)资金达105万余元。上述鉴定意见书及账户流水充分反映了被告人徐梓瑜从唯宝汇平台获取现金返利、从唯宝汇平台广东总代理公司的投资提成额中有分成获利的情况。5.至于被告人徐梓瑜及辩护人提出其名下的vGD168账号用于公司财务统计、无法反映真实的会员层级关系等意见,根据多名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确实可能存在会员账号登记的推荐人与实际介绍人不一致的情况,但结合其他证据,并不能因此否认被告人徐梓瑜有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取返利的事实。综上,本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梓瑜作为唯宝汇平台广东总代理的财务人员,将其名下个人账户用于收取公司会员注册费、投资款,通过宣传等方式在广东省内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并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的人数和投资额中获取返利的事实。

三、关于被告人徐梓瑜在传销组织中是否存在组织、领导行为。

经查,其一,从参与传销活动的程度来看,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梓瑜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并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的人数和投资额中获取返利,且其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及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均已达情节严重的标准。其二,从其在传销组织中的具体职能来看,证人叶某1、唐某、周某1、何某燕、何某、包某燕、梁某2、王某1、刘某1艳、廖某1、赵某1、班某1等人均证实,被告人徐梓瑜是唯宝汇平台广东总代理即广东亿德乾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用其名下的私人账户收取会员的投资款、积极宣传唯宝汇投资平台。其三,从利益分配上看,广东红日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各账户流水明细情况证实,被告人徐梓瑜在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其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并未明显区分开,公司高层管理者、股东的提成分配亦由其使用其私人账户具体操作,且其个人获利数额已远超过从事普通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的劳务收入。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徐梓瑜并非一般的财务人员,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了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已达到了情节严重标准。

四、关于被告人徐梓瑜在本案中是否认定为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徐梓瑜在唯宝汇平台在广东省区域的总代理即广东亿德乾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其作用程度并非次要,且非法获利数额大,不宜认定其为从犯。本院将综合考量其在公司开展活动中所起具体作用、公司职位、个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数量及收取的传销资金、获利情况等情节,与同案人予以区分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徐梓瑜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销售商品、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梓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惟指控被告人徐梓瑜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等有误,故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梓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徐梓瑜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已被冻结的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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