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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告人为逼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
非法拘禁案
2019年4月23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人员“杨某锋”(在逃)以合伙开店为名将被害人谢某从苏州市诱骗至曲靖市麒麟区,尔后,该传销组织人员“李某”(在逃)将谢某带至麒麟区某传销窝点,由被告人李某(1)、王某、李某江、李某(2)、宋某、张某、周某控制谢某人身自由,并对谢某“洗脑”,逼迫其加入该传销组织。因谢某不愿加入,2019年5月8日被送走。被害人谢某被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1)、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辱骂、殴打行为。
2019年5月2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人员“徐某”(在逃)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李某从重庆市诱骗至曲靖市麒麟区,被告人王某将李某带至麒麟区某传销窝点,由被告人李某(1)、王某、李某江、李某(2)、宋某、张某、周某控制李某人身自由,并对李某“洗脑”,逼迫其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5月23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王某、李某江、李某(2)、宋某、张某、周某所为逼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罪责相当,应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处罚。七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累计时间长,并对被害人进行辱骂、殴打,应从重处罚。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1)、王某、李某江、李某(2)、宋某、张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
五被告人为非法传销
拘禁期间多次殴打他人案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周某骗至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某传销窝点,尔后被告人韦某、黄某程、仇某、黄某会对被害人周某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
期间因周某不愿加入传销组织,被多次殴打,2019年6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周某被公安民警解救。由于被告人黄某程、韦某等人的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周某左眼眶、面部、右上臂、右下臂等部位皮肤多处挫伤的轻微伤后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程、韦某、仇某、黄某会、赵某为胁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罪责相当,属主犯,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处罚。五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时间长,对被害人多次殴打,并造成轻微伤后果,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庭审中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程、韦某、仇某、黄某会、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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