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找人寻人解救咨询网

徐老师:16251324444(微信同号)

当前位置:首页 > > 法律法规

反传销法,传销罪,组织领导传销罪,司法解释

作者: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10-22 23:30:14 查看:

反传销法、传销罪、传销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
 
   提到传销 可以说是 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因为传销 带给大多数 家庭 灾难时的危害,既然我们都知道传销的危害,那么为什么还有如此多的人要逆流而上,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呢,对此问题,原因有很多,今天,我就根据法律层面做一分析 ,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法律就此解为详细 分析

   早在1998年4月,国务院就下发过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这是我国早在传销进入以来政府就此问题下发的第一条法规。在 此法中指出直销行业在演变中出现强制,虚假等行为用以获取高额回报 ,以实际商品流通规则想违背,当属非法传销行为,所以用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律和制止。但没有列入法律条文,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 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做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真正有组织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质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 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以及党的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参与经商,严重 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吸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于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 起 ,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务,转变为其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逾期不 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去蒂,并依法严惩。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竟发现有系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 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罚;

1;将传销公开转为地下的;

2;以双盈利,电脑推销网,框架营销的形式进行传销的;

3;假借转读,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的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4;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的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5;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 和变形传销行为,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兵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 而有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 。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质,涉及两广。难度较打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重度重视,加强工作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新闻室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只是,自觉地质传销就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 禁止传销经营工作,既要歹毒坚决,积极行动,又要精心组织 ,委托实施,以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998年4月18日这是我国第一次传销从层次面给予的规范性文件。原版全文。从中不难看出,之前的传销的确是经过允许的一种商业模式,而且是有工商行政有关机关登记注册的,就算如此,如果你违背的正常的运作模式而是“挂羊头,卖狗肉”,以此来所取非法所得,一样逃脱不了被取缔和割载的下场。不管你如何的变相面目,隐藏真身。

  我们不能否认,有的人为了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执意枉为,在此通知下发词,仍有一部分人通过变换方式继续从事传销,对此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示,对于1998年4月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经营罪。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在此之前法律对传销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的,而这是用讲法经营罪对其进行处罚。因为之前的传销行为第一有公司有登记,有产品,取缔后仍有产品作为支撑,(当然产品也只是一个招牌而已),所以只能用非法经营对其进行处罚,这只是当时传销在被例如刑法之前对传销活动刑罚,规则的应急之举。
为了更加明确传销的行为特征,2005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禁止传销条例》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 对被发展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已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简单来说,传销的行为有三种《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

这是,对于传销的定义已经基本明确了,而正式将传销定罪问题纳入法律条文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当中增设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更加明确详细地对传销的定性做出法律层面上客观的注解。它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最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或得加入资格,即,入门费。

2发展人员数量做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即“拉人头”;

3引诱,胁迫参加者迷惑发展它人形成一定层次级,即“定层次”;

4骗取财物,即“骗财”。

基于基于法律的严惩性和人性化,传销罪被正式纳入法律之后,再一次用法律依据对组织领导传销罪做出定性,也就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已经触犯到法律理应受到刑法制裁。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法律针对传销定罪的范围虽然只是组织者和 领导者,那么其他疼经如何定性团队计酬,是不是就能赚了法律的漏洞,不能使用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行列呢。在2013年37号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一件,进一步做了解释。

一,传销活动中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1.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的职责的人员。

3. 在传销活动 中承担宣传,培训的职责的 人员。

4. 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再次 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人数在15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人员。

5. 在传销活动中其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人数 和层级的认定

  传销活动在30人以上,应当以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作为参照,理解为基本人组织,领导的直接和 间接下线达30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认定在司法解释中一直存有争议,从最低层算起的话,打击面过大,从上边开始算的话,真正的组织领导者,在取证,抓捕中很难,但 并不影响我们找到法律依据,2010年6月21日,最高人心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判刑中参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都一级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罪,人数 为30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弟78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者是指在窜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去 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的重要职责,或者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是来源或者其诈骗手段,实施刑法弟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 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赚到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 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的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位的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已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使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五;有关传销罪的量刑问题。
  1传销构成犯罪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他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普通参与人员不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只处理带头人,骨干人员。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的行为 的要数罪并罚。

 2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由工商部门处罚。策划人员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介绍诱骗,胁迫它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参加传销人员,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不难看出,我国在禁止传销,打传方面制定了足够多,足够详细的法律,法规,一步分在规避传销的同时也告诉人们,传销活动是有法可依,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总有人会了利用法律 的滞后性投机取巧,不断变幻形式以掩盖其传销的本质,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模糊认识蒙蔽其双眼,混淆其思维,欺骗人们加入传销组织,从而获取非法收入。给社会家庭带来极大危害。这是当今社会不争的事实,而今天将所有关于传销组织的巨大馅饼诱惑,巧舌如簧般的歪理曲解,华丽耀眼的伪装时,能增强一些法律意识,认清其真面目,揭穿真谎言,避其引诱,免其伤害!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6251324444

我们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