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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评“PTFX”特大网络传销案 目前已有19人获刑

作者: 鹰鉴 来源: 鹰鉴 发表时间:2020-10-10 21:58:25 查看:
印尼普顿公司旗下“PTFX”外汇交易平台未经我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炒外汇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引诱我国群众数百万人参与加入。截止目前,据公开的信息显示,该平台因构成犯罪共有19名骨干人员已经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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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其中两名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鹰鉴在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高某锁、岳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获刑。
  鹰鉴获悉,2017年6月,高某锁通过手机微信了解到参与“PTFX外汇平台”进来可以获取高额收益,该平台对外宣称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普顿外汇旗下公司,以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为宗旨,每人缴纳不低于1000美金的外汇交易保证金后就可成为该平台的会员,该平台向注册会员保证,只要选择该平台外汇交易操盘团队,就可以稳定赚取每月投资本金7%至15%的高额收益。注册成为会员后还可通过介绍会员注册加入获取直接或者间接的相应收益。
  高某锁为获取非法收益,发展了被告人岳某某加入,二人通过成立“工作室”或亲自讲授或是通过建立微信群来宣传和发展社会公众加入“PTFX外汇平台”来进行所谓的“外汇炒卖”。
  此外,为发展更多人参与获取非法利益,高某锁、岳某某还组建“镜像跟单微信群”,在群内发布该平台的宣传信息。
  2019年8月1日,刘某通过岳某红在其姐姐岳某某的工作室里投资19824元,其承诺每月返还利息,但APP已经打不开,询问岳某某,其称公司维护让耐心等待,但是到了同年的12月26日仍不能取出本金,怀疑被骗。随后刘某报案。
  2020年1月3日,岳某某被井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3月11日,高某锁向井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截止发案,高某锁、岳某某组建的微信群共有成员400余名,其中岳某某为群主,高某锁为群管理员。经审计发现高某锁发展下线685人,非法所得12330.356美元;岳某某发展下线180人,非法所得2231.0175美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锁、岳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上述两名被告人缓刑四年和缓刑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和7万元。各被告人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井陉县人民法院就该起特大网络传销案进行了案评。
  该法院认为,“PTFX”平台是以提供外汇投资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加入成为该平台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这种运作模式属于传销。
  此外,“PTFX”平台用于接收会员投入款的银行账户经常更换,甚至冒用他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会员投入款。因此,“PTFX”平台这种运作模式,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特征。
  “PTFX”平台之所以在中国大陆起步非常顺利,是因为外汇市场本身客观存在,因此参与者的提防心理松懈了,但对“PTFX”平台的运作模式稍做分析也不难甄别其非法性,比如“PTFX”平台用于接收会员投资款的账号经常变更,且是用第三方账户接收,如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PTFX普顿外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查获的“福州俞海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三明市益森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与“PTFX”平台没有任何关系,一家正规合法的企业是不可能用第三方账户接收客户款项的,这是常理。
  还有,参与人在中国大陆开展经营活动不去向自己国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却跑到国外求证“是否真实”,应当知道即便在国外是客观存在的,在我国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不能开展相关活动或经营,这也是常理。
  再者,自己投资后为牟取更多利益又让他人加入从而获取介绍“人头费”提成,层层发展,这是“拉人头”计酬或返利,在我国这是传销违法行为,因为“拉人头”计酬或返利不会给社会创造价值,且由于涉及地区广、人员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所以,对“PTFX”平台的运作模式稍作分析即应当知道在中国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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